行政机关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但承租人非法律意义上的被征收人。若行政机关已通过房屋补偿决定或补偿协议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装饰装修损失补偿的,承租人的相应权益可通过民事途径向被征收人主张。承租人对房屋补偿决定或补偿协议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以其不享有行政法律关系上的权利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要求行政机关给予其停产停业损失、装饰装修损失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1)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约定就停产停业损失、装饰装修损失补偿部分另行解决,且被征收人与承租人约定该两项损失补偿费归承租人所有的;
(2)行政机关未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装饰装修损失补偿,且被征收人明确拒绝主张相应补偿的。(据河南高院行政庭关于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