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房屋征收决定。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并修改,评估社会稳定风险,公告房屋征收决定是房屋征收部门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而实施的过程性行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当事人就上述过程性行为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告知当事人就征收决定提起诉讼,当事人拒绝按照释明内容变更被诉行为的,可根据案情分别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等规定处理。但房屋征收部门未单独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的内容是以公告方式公开,当事人起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河南高院行政庭关于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