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的通知》规定,严禁利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促销推广下列商品或服务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物品或者服务。
2.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或者失效、变质的商品。
3.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以及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商品或服务。
4.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无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商品。
5.依法应当取得许可、备案或者强制性认证而未取得许可备案、认证的商品。
6.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产品)或服务。
7.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商品或服务。
8.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专利权、特殊标志等知识产权的商品或服务。
9.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
10.处方药、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宣传营销的商品或服务。
11.烟草制品,包括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
12.依法应当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而未履行审查程序的特殊商品或服务。
13.学前教育至高中教育阶段的中小学、幼儿园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服务。
14.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15.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
16.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以及以食用为目的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17.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网络交易的其他商品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