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根据第二十条规定,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十一条规定,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第十二条规定,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6个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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