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抗旱指挥部是否具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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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途知返 2024-09-28 09:45:05 182 举报
  [问题详情]: 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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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雄怪
    2024-09-28 09:45:23
      我们认为,防汛抗旱指挥部是否具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需要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把握:
      第一,在通常情况下,防汛抗旱指挥部具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资格确定,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两种情形。防汛抗旱指挥部是否具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要看其是否具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防洪法》第39条第3款规定:“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经城市人民政府决定,防汛指挥机构也可以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城市市区办事机构,在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城市市区的防汛抗洪日常工作。”可见,《防洪法》对防汛指挥机构的设立、组成、职能、权限等作了明确规定,属于《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2款中规定的法律授权组织,从而具备行政诉讼被告资格。
      第二,在特殊情况下,防汛抗旱指挥部不具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如果防汛抗旱指挥部并非按照上述规定设立,属于临时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的,则不具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此时,应当根据《行诉解释》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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