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权力来源不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经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将多个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8条;委托执法是行政机关将其部分行政处罚权委托给符合条件的组织行使,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0条21条。
2. 行使主体不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使主体本来就有自己的执法权和执法范围,集中之后有了更多的执法权,扩大了执法范围,但始终以其自己的名义执法,比如把劳动监察的行政处罚权集中到城市管理机关,那么城市管理机关就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委托执法的行使主体是接受委托的组织,受委托组织本来无执法权,经委托后以委托人的名义而不是自己的名义执法,比如人社局委托劳动监察大队执法,那么监察大队以人社局的名义开展执法。
3. 程序要求不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需要经过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之后,才能开展。而委托执法的程序相对简单,委托部门向受委托的组织出具委托书之后,受委托的组织就可以开展执法。
4.法律责任不同: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中,由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委托执法中,若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其法律责任仍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5. 权力性质不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法定的权力转移;委托执法是基于委托关系产生的临时性权力授予。
6. 稳定性不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稳定,一旦确立,在一定时期内不会轻易改变;委托执法的关系则相对灵活,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或解除。
7. 监督管理不同: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监督管理较为直接和严格;对委托执法的监督管理主要通过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的监督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