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意见,商业秘密中的共同犯罪认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不承担保密义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承担保密义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谋,共同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具体情形分别认定:
1.不承担保密义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利诱、贿赂等方式诱使承担保密义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披露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认定两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2.承担保密义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向他人披露,或者允许其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以获取财产性或非财产性利益的,认定两者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侵犯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