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时点原则上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时,为体现公平补偿原则,应保障被征收人得到的货币补偿金能够购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超过评估报告应用有效期,且被征收房屋价值有较大幅度上涨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房屋补偿决定之日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差距较大,虽然评估报告是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被征收人诉请撤销房屋补偿决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行政机关有证据证明迟延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存在主要归责于被征收人的原因的除外。(据河南高院行政庭关于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