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中对政府相关部门所承担的监督和保障责任都有哪些规定?赋予了哪些防控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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蔷薇的眼泪 2022-04-19 10:53:58 437 举报
  [问题详情]: 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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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美可是初见
    2022-04-19 10:54:16
      监督责任主要有:上下级之间的职责监督;对疾控、医疗机构的防治工作监督;相关防疫产品生产单位的监督;检测机构的行为监督;公共场所的防控措施监督。
      具体法律法规的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保障责任主要体现在《传染病防治法》第七章内容,概括的说有:1。防控工作日常化的保障,就是要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经费的保障:就是确保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的日常经费能落实;3。医疗救助的保障: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4。防控物资的保障:储备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资;5。防控人员的保护:对从事传染病防控的相关工作人员,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第七章也有相关规定。
      赋予的防控权力:实际上问题1及2中相关的防控措施以及相关的监督责任中既是责任,也是权力。《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都是对政府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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