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以及原告主体资格如何理解?

点击复制标题网址
——温馨提示——
已复制到剪贴板,可粘贴到下一处。

让我踏实 2022-03-25 09:41:36 426 举报
  [问题详情]: 如题。

  本问题下已有1条回答,如仍未解决您的疑惑,可耐心等待他人回答或点击 立即咨询 另行提问。

  • 邓杰律师
    2022-03-25 09:44:48 已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也有关于“利害关系”的规定。一般而言,该“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限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行政诉讼系公法上之诉讼,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般也仅指公法上的利害关系,不包括私法上的利害关系。公法上利害关系的判断,一般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行政实体法和所适用的行政实体法律规范体系,是否要求行政机关考虑、尊重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诉请保护的权利或法律上的利益,为重要标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主张之权益,只有依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其加以保护的情形下,才能成为行政法上受保护的权益,才能形成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才能取得原告主体资格。并且,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评价,主要依据行政行为作出时的事实和法律状态,一般不受事后变化了的事实等影响,因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张的权益,应当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需要考虑的权益,原则上对事后形成的权益或者已经消失的权益,除非存在因行政法律关系存续而事后受到影响等特殊情形或者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不能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予以主张。[ (2017)最高法行申4295号行政裁定书观点]
    0 举报

快速提问,在线解答

1

描述需求

填写需求概要标题,补充详细需求

2

耐心等

等待网友或网站工作人员在线解答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