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意见,“商业价值”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认定:
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因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其带来竞争优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其具有商业价值:
1.能够给权利人带来一定经济收益的;
2.能够实施,并实现一定创新目的,达到一定创新效果的;
3.能够对权利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4.权利人为了获得该信息,付出了相应的投入、研发成本或者经营成本的;
5.该信息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其他情形。
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符合前款规定的,可以认定具有商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