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来源抗辩是侵害商标权案件中的常见抗辩事由,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对此有相应规定。司法实践中,判断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应当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审查。客观方面须审查被诉侵权商品是否由销售者、使用者合法取得,主观方面须审查销售者、使用者是否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被诉侵权商品构成侵权。主、客观要件相互联系,不可分割,且客观要件的审查对于认定主观要件是否成立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曾在纳益其尔商标侵...

发布于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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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一般情况下可以认定原用人单位与其保持劳动关系,相关待遇依双方的约定。双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考虑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同行业同类型劳动者保护标准,从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利益和用人单位现实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参考2024年4月30日印发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

发布于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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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两类,一是小额案件,即仅限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财产争议;二是标准明确的案件,即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对于第一类案件,一般应当以仲裁裁决每项裁决结果所确定的数额为标准确定是否属于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于第二类案...

发布于202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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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补偿安置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相关意见,经催告后,补偿安置协议的相对人仍不按照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履行搬迁、交出房屋土地等义务,为保障协议实施,行政机关可根据补偿安置协议作出要求相对人履行协议义务的决定。相对人收到该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且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相对人没有《...

发布于202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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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井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社会影响恶劣,对国家、社会和公民的财产、利益等损害较大,本着引导公民遵纪守法的精神,对于故意犯罪的恶劣情形,法律设定了不利后果,将其排除在工伤保险制度之外,不予认定工伤。  故意犯罪的认定...

发布于2022-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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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高院关于实际施工人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认为,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了建设单位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先行垫付和清偿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先行)清偿责任及施工单位因出借资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对此应把握以下几点:  1.农民工是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农民工工资是农民工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得...

发布于2022-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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