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该司法解释已于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人民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必需的证据。

发布于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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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15〕9号)相关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其与聘用人员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4-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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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相关规定,执行部门在对执行标的物采取执行措施时应当查明该标的物的占有情况,并将相关证据予以固定。  立案部门受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后,应当调取执行卷宗及执行异议审查卷宗一并移送给审判部门,或者将执行异议审查的相关材料、法律文书以及涉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执行措施的材料移送给审判部门。

发布于2024-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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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已废止)意见精神,当事人申请人事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发布于2023-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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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发布于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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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规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

发布于202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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