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的补偿职责源自其作出的征收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至第13条的规定,作出征收决定具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征收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确定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变更或者废止。我们认为,仅通过会议纪要方式直接变更乃至替代征收决定不符合法定程序,人民法院需结合在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行政机关是否应当履行补偿职责。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行政机关在作出会议纪要后,又按照法定...

发布于2025-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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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土地处理决定是否属于复议前置范围,需要根据该决定的内容及性质予以确定。  第一,根据法律规定,并非所有种类的土地处理决定均须复议前置,而只有土地确权决定须复议前置。《行政诉讼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

发布于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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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故,在贷款人存在证据证明借款成立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根据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区分:分析具体情形,是属于借款人指定第三人收款还是借款人接受第三人的委托订立借款合同。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订立借贷合同,但指定第三人接受款项,则应当要求合同的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的规...

发布于202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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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相关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商品房消费者实际支付价款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如其同意将差额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的,其排除执行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支持。  商品房消费者按照合同约定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了首付款,而且银行已经发放...

发布于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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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相关规定,执行标的异议是指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提出的权利和归属的实体性异议,也即案外人认为其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民事权益,应当优先于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依据项下请求权实现的主张。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属的实体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执行异议之诉的...

发布于2024-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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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发布于2022-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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