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执行书和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申请执行材料并记录在册;坚持提出申请的,裁定不予受理。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不予受理。

发布于202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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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人员包括法官、执行员以及其他依法参与执行的司法警察、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司法辅助人员。  人民法院不得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执行工作。

发布于2025-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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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疑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法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上述保全措施。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行...

发布于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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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办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赣高法〔2020〕67号)相关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但不包括加班工资。

发布于2024-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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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规定的商品房买受人应理解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项规定的商品房消费者,也即为生活居住而购买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商品房的个人。  商品房消费者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其已经在...

发布于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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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增加了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使法律更严谨且符合实际。

发布于202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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