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宣告破产前的破产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且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从事相关工作的,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条件的,按劳动关系处理,双方另有约定的或破产管理人与劳动者建立劳务关系的除外。 在被宣告破产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认定。[参考2024年4月30日印发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
(1)对双方当事人均未起诉的仲裁结果部分,一般应在判决本院认为的理由部分中表示予以确认,并可直接写入一审判决主文。 (2)仲裁结果为给付金钱,当事人不服起诉,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不应给付金钱,判决主文表述为无需支付;一审人民法院认定应当给付金钱,则将给付金钱内容写入判决主文,不应写驳回当事人的请求;一审人民法院认定应当给付金钱但具体数额应调整,则在一审判决主文中写明经调整后需给付金钱的数额。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分公司、子公司都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合法用人单位,作为用人单位,自然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因此不能当然适用。
我国法律针对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采用的是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投资人只要证明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即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且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就可以初步推定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