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由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报区城市更新部门审查。经审查通过的,区城市更新部门应当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符合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对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进行调整或者相关地块未制定法定图则的,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批准。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视为已完成法定图则相应内容的修改或者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