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人需要向被特许人披露特许经营相关信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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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叶凡尘 2022-12-28 12:10:19 364 举报
  [问题详情]: 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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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看不听不再想
    2022-12-28 12:11:24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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