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规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的规划依据,应当根据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有关技术规范并结合法定图则等各项控制要求进行编制,并明确下列事项:
(一)城市更新单元的目标定位、更新模式、土地利用、开发建设指标、道路交通、市政工程、城市设计、利益平衡方案等;
(二)学校、医院、养老院、公安派出所、消防站、文化活动中心、综合体育中心、公交首末站、变电站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求;
(三)创新型产业用房、公共住房等配建要求;
(四)无偿移交政府的公共用地范围、面积;
(五)其他事项。
市、区城市更新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的指导、监督,加强规划刚性管控,确保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