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什么情形下可以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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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心无意 2022-07-09 15:16:14 377 举报
  [问题详情]: 如题。
  [问题标签]: #房屋# #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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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井炊烟
    2022-07-09 15:17:30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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