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现行法律并未规定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者变更后,与转让人连带承担受让前的债务。因此,变更后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并无法律依据。但民事法律关系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若变更前后的经营者、债权人三方能够达成合意,则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约定,从而确定债务承担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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