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行政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一,上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应当理解为既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也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

发布于2024-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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