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在现有的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有观点认为,单方面转账备注为借款的,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有借贷合意的,一般不予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借贷。除转账凭证...

发布于2024-05-09

0个赞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理,不得以相应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为由不予处理。[参考2024年4月30日印发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京高法发〔2024〕534号)]

发布于2024-05-08

0个赞

  用人单位因用工管理需要,可以采集劳动者信息。采集信息时应征得劳动者同意,避免侵犯员工隐私。用人单位在采集劳动者信息时应当注意保护劳动者的个人信息。

发布于2024-02-26

0个赞

商业银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知道实际用款人和名义借款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借款合同直接约束商业银行和实际借款人,名义借款人不承担还本付息的合同责任。 商业银行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委托借款关系的,名义借款人在诉讼中以应当由实际用款人承担责任作为抗辩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实际用款人参加诉讼,并向商业银行释明其有权选择相对人,商业银行选定实际用款人作为合同相对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判令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

发布于2023-10-05

0个赞

按照审批制,院庭长不同意合议庭、独任法官意见的,可以直接调整、改变合议庭、独任法官裁判意见,进而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司法责任不清、错案难以追责。这一做法早已被摒弃、必须被摒弃! 而阅核制则是依法落实院庭长法定职责!庭长不同意合议庭、独任法官意见的,不能直接调整、改变,可以建议复议、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报请院领导提交审委会讨论。在阅核制中,裁判由院庭长依职权阅核、由法定审判组织依法作出...

发布于2023-10-05

0个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发布于2022-11-04

0个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