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来源于天津二中院发布的《关于工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未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时限内申报工伤,劳动行政部门也不再受理双方提出的工伤申请,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不予支持,但应当释明劳动者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另打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参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津高法〔2017〕246号)]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16〕3 号)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了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女职工现以怀孕期间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应当予以支持;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但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应举证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其已告知用人单位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四条规定,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数据,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2019年第5次法官会议纪要) 甲说:肯定说 本案转包合同采用的结算标准与承包合同相同。因而承包合同与转包合同具有牵连关系,不能作为完全相互独立的合同看待。承包人在收到实际施工人的结算资料后转交给发包人的行为,不构成对工程价款的认可。发包人未审核同意结算资料的,实际施工人无权请求结算。特别是在发包人与承包人已另案发生诉讼的情况下,将可能导致同一个工程在不同案件...
通常情况下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原告主张其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可以提供如下证据:
(1)计算机软件上的署名;
(2)计算机软件源代码、注释、网址等包含的署名;
(3)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4)认证机构的证明;
(5)取得权利的合同;
(6)符合行业惯例的权利人声明。
被告对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