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

发布于2024-04-24

0个赞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6]407号)第五条规定,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依法依规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网络安全,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一)提供移动智能终端预置软件的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自觉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依法维护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实施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侵犯用户合...

发布于2022-12-15

0个赞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的通告》(工信部联信管函〔2022〕269号)规定,生产企业应确保移动智能终端中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预置应用软件均可卸载,并提供安全便捷的卸载方式供用户选择。基本功能软件限于以下范围:  (一)操作系统基本组件:系统设置、文件管理;  (二)保证智能终端硬件正常运行的应用:多媒体摄录;  (三)基本通信应用:接打...

发布于2022-12-15

0个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发布于2022-11-25

0个赞

  根据《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发布于2022-11-18

0个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通过组织证据交换进行审理前准备的,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发布于2022-11-08

0个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