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运损失是对可预期利益的保护,但是这种可预期利益必须建立在合法取得的基础上。登记为营运性质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赔偿应当以依法营运为前提,即应当具备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资格,如行驶证、营运证、网约车资格证、驾驶证等。被侵权人主张停运损失,应当提供往期经营流水、停运时间等证据,如不能提供往往通过鉴定确定具体损失数额。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发布于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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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16〕3 号)相关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应予支持。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发布于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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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相关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该规范用工。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发布于2024-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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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已废止)意见精神,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应提供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的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用人单位逾期未履行该指令书的证据。  附录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

发布于2023-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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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冀高法(2018)44号)认为,实际施工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总承包人、发包人提起的诉讼,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款问题尚未结算的,原则上仍应坚持合同相对性,由与实际施工人有合同关系的前手承包人给付工程款。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已就工程款进行结算或虽尚未结算,但欠款范围明确,可以确定发包人欠付承包人的工程款数额大于承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

发布于202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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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于202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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