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公司律师在涉企诉讼中的职能作用,2024年3月2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司法厅制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司律师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意见》,推动涉企纠纷诉源治理和实质化解,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司法厅
为充分发挥公司律师在涉企诉讼中的职能作用,推动涉企纠纷诉源治理和实质化解,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司发通〔2018〕131号)等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三条 【人民法院的审查义务】
公司律师按照当事人的授权事项和授权范围进行民事诉讼活动,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申请律师调查令和发问、质证、辩论、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院(庭)等权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 【裁判文书对身份信息的表述形式】
第七条 【参照适用范围】
第八条 【解释】
本意见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九条 【施行日期】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司法厅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