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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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旧人揪心时间:2024-09-21 15:53:03 阅读:1688
2019年12月9日,公安部印发公通字〔2019〕30号通知,对2010年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进行了修订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
公通字〔2019〕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涉案枪支、弹药的鉴定工作,公安部对2010年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刑事侦查局。
  公安部
  2019年12月9日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
  为规范涉案枪支、弹药的鉴定工作,确保鉴定意见合法、准确、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 鉴定范围
  公安机关在依法办理案件中需要鉴定涉案枪支、弹药及其散件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枪支,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枪支一般应具备枪身、枪管、击发机构、发射机构等。
  本规定所称弹药,一般应具备弹头(弹丸)、弹壳、底火、发射药四部分结构。气枪弹虽不具备上述结构,但属于本规定所称弹药。
  本规定所称枪支散件,是指专门用于组成枪支的主要零部件。
  本规定所称弹药散件,是指组成弹药的弹头、弹壳、底火等。
  本规定所称制式枪支、弹药,是指按照国家标准或者公安部、军队下达的战术技术指标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军队批准定型,由合法企业生产的各类枪支、弹药,以及境外合法企业制造的枪支、弹药和历史遗留的各类旧杂式枪支、弹药。
  本规定所称非制式枪支、弹药,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定型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各类枪支、弹药,包括自制、改制的枪支、弹药和枪支、弹药生产企业研制工作中的中间产品。
  二、 鉴定机关
  涉案枪支、弹药的鉴定工作由地(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负责。
  三、 鉴定标准
  (一)制式枪支、弹药及其散件的鉴定标准
  与制式枪支、弹药及其散件的实物或者资料相符,或者具备制式枪支、弹药及其散件特征的,应认定为枪支、弹药及其散件。
  制式枪支、弹药,无论能否击发,均应认定为枪支、弹药。
  (二)非制式枪支、弹药及其散件的鉴定标准
  1、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弹药的鉴定标准
  对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能发射制式或者非制式弹药的,应认定为枪支。对火铳类枪支,其枪管、传火孔贯通,且能实现发射功能的,应认定为枪支。
  对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因缺少个别零件或者锈蚀不能完成击发动作,经加装相关零件或者除锈后具备发射功能的,应认定为枪支。
  对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弹药,具备弹药组成结构,且各部分具备相应功能或者能够发射的,应认定为弹药。
  2、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弹药的鉴定标准
  对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应认定为枪支。因缺少个别零件或者锈蚀不能完成击发动作,经加装相关零件或者除锈后具备发射功能,且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应认定为枪支。
  对非制式气枪弹,与境内外生产的制式气枪弹外形、规格相符或者相近的,应认定为气枪弹。
  3、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的鉴定标准
  对非制式枪支散件,与制式或者非制式枪支散件的实物、资料相符或者相近,或者具备枪支散件相同功能的,应认定为枪支散件。
  对非制式弹药散件,与制式弹药散件的实物、资料相符或者相近的,应认定为弹药散件。
  四、 附则
  (一)对同一类型的枪支、弹药及其散件,因数量较大等原因无法进行全部检验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二)涉案枪支、弹药的鉴定程序,按照《公安机关鉴定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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