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命话术里的法律陷阱:你的焦虑成了他的提款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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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别在我面前装时间:2026-01-07 11:33:21 阅读:34
记住三句话:一、算命说你要花钱“破事”,十有八九是坑;二、微信转出去的香火钱,报警有机会要回;三、别怕“咒你”威胁,留好截图去派出所,法律真能治他!

陶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由: 诈骗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5)京0105刑初28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某。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25〕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某犯诈骗罪,于202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某及其辩护人聂广杰、李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陶某某于2020年6月至2021年5月,以算命、化解灾祸、预测时运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7万余元,骗取被害人官某人民币8千余元,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人民币4千余元。张某某的转账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人陶某某于2024年7月24日被抓获归案,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归案后,陶某某于2024年8月12日退赔张某某人民币33万元,退赔官某人民币1万元,退赔王某人民币7千元。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陶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陶某某当庭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认罪认罚。

  陶某某的辩护人聂广杰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陶某某具备一定的玄学背景和专业知识,在淘宝平台上开设店铺,并非冒充算命先生进行的诈骗;涉嫌诈骗张某某的资金17万余元和陶某某一年内提供六十次服务的成本大体相当,陶某某收钱后并未用于挥霍,具备还款能力,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害人张某某没有陷入错误认识,其给与陶某某的钱款是出于真实意愿的赠与,为了逃避司法追究找陶某某做法事,并非合法利益,张某某等三人的法益不值得用刑法保护;本案更偏向民事欺诈,社会危害性不严重,不宜认定陶某某构成诈骗罪。

  陶某某的辩护人李洋的辩护意见是:陶某某诈骗张某某的数额,应以双方能够相互印证的数额9.8万余元认定;陶某某认罪认罚、积极向三名被害人退款,并给予额外补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希望对陶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陶某某于2020年6月至2021年5月,以算命、化解灾祸、预测时运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7万余元,骗取被害人官某人民币8000余元,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人民币4000余元。张某某部分被骗钱款的转账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人陶某某于2024年7月24日被抓获归案,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归案后,陶某某的家属于2024年8月12日退赔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33万元,退赔被害人官某人民币1万元,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7000元,并获得三名被害人谅解。公安机关扣押抓获陶某某时起获的手机5部,并随案移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其中相互印证的部分予以确认。陶某某的辩护人当庭提交了陶某某家中玄学书籍照片、陶某某2020年6月6日向潜山市三祖禅寺的转账2000元的记录、辩护人聂广杰同被害人张某某的通话录音、陶某某居住地九名居民写的情况说明,以证明陶某某不构成诈骗罪,陶某某具有预测能力。

  对于陶某某的辩护人所提陶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张某某、王某、官某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记录、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陶某某以化解官灾、用香火巩固免灾效果、预测时运、测算情感等理由,使被害人陷入陶某某有能力为他人解除灾祸、预测时运等错误认识,进而让被害人不断支付费用,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陶某某辩称用奇门布局的方式给他人化解官灾、到寺庙买纸烧等,均无证据予以印证,陶某某收款后将绝大部分钱款用于自己消费,体现出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害人张某某请求陶某某消除官灾的事项是否是合法利益,不影响陶某某诈骗罪的认定;陶某某利用封建迷信骗取他人钱款,不仅造成被害人财产的损失,还给被害人造成一定的精神控制,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张某某亦表示是在陶某某造成的心理压力、精神控制下给其转账,陶某某给其他人预测成功不影响本案的认定。辩护人提出陶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所提陶某某诈骗张某某的数额为9.8万余元的辩护意见,经查,陶某某在一年内收取张某某钱款60余次,无论是以算命、消除灾祸为由收钱,还是以回答张某某问题的名义收钱,均是在不断骗取张某某的信任,让张某某陷入了陶某某有能力帮助其解决问题的错误认识,且张某某与陶某某之间无其他经济往来,故张某某的微信转给陶某某微信的17万余元均应当认定为诈骗的数额。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陶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陶某某曾因犯诈骗罪受到刑事处罚,再次犯诈骗罪,对其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对其从轻处罚。陶某某有诈骗罪前科,且此次犯罪不属于情节较轻,对其不适用缓刑。辩护人所提对陶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余罪轻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在案扣押之物品,一并予以处理。

  综上,根据被告人陶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陶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7月24日起至2027年9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行缴纳)。

  二、在案扣押之手机五部,华为mate40手机、苹果XSMax手机,依法予以没收;另外三部手机,退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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