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专业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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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孤独行者时间:2025-03-25 08:54:57 阅读:114
关于印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专业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专业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 84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
关于印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专业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专业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 84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研究室联系。
  联系人:孙长虎,联系电话:87848114。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专业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推进本院审判委员会的专业化建设,提高审判委员会工作效率,增强审判委员会工作程序的规范化,提升审判委员会决议的科学性,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专业审判委员会组织
  第一条  专业审判委员会是审判委员会根据专业分工授权设立的审判组织。
  第二条  根据案件或者议题的性质,审判委员会下设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民商事审判专业委员会、行政和执行审判专业委员会。其他案件或者议题由审判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报经院长同意后在三个专业审判委员会之间分配。
  第三条  专业审判委员会成员从审判委员会委员中选任,其人数以超过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为原则。
  第四条  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的院领导、综合部门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同时为三个专业审判委员会委员,其他审判委员会委员根据审判业务部门职能及专业特长等进行划分。
  第五条  专业审判委员会委员由审判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报经院长同意后,可适时调整。
  第二章  专业审判委员会会议与议事规则
  第六条  专业审判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减会议或改期的,由院长决定。
  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召开由院长决定。
  第七条  专业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以委托副院长主持。
  第八条  下列情况,经院长决定可提交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一)涉及专业交叉的综合性案件;
  (二)专业审判委员会意见分歧较大或者不能做出决定的案件;
  (三)综合性的指导意见或者规范性文件;
  (四)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其他案件或者议题。
  第九条  专业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该专业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特殊情况下,经院长决定可由其他专业审判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
  第十条  专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或议题,应当按照该专业审判委员会出席会议委员二分之一以上的多数意见做出决定。少数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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