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案件沟通协调机制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贯彻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促进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良性互动,切实增强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提高审判质量,根据相关法律和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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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案件沟通协调机制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贯彻“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促进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良性互动,切实增强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提高审判质量,根据相关法律和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一、建立案件沟通协调机制的意义和目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经济组织多元化,利益分配形式多元化,社会矛盾日益显现,人民法院所承担的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任务越来越重。当前上下级法院之间、法院各业务部门之间、各法官之间仍缺乏有效的沟通交流,导致改判、发回重审案件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不但增加了当事人诉累,加剧了社会矛盾,也损害了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更影响了法院的形象。因此要通过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共享审判信息,统一法律裁判尺度,规范裁判行为,总结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的经验教训,提高案件质量,共同化解矛盾。建立案件沟通协调机制其核心是上下级法院之间良性互动发展,方式是互动交流,目的是化解矛盾、保障司法和谐、促进法院整体工作开展。
二、需要沟通协调的案件范围
(一)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包括:
1.因金融危机引发的企业破产案件、金融不良债券转让案件、金融业创新业务案件和其他新型金融类案件;
2.涉及征地、拆迁、劳动争议、房屋登记等群体性诉讼案件;
3.涉及全市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工程的案件;
4.新类型案件、首例案件中对适用法律有指导性的典型案件,或对已出现的新类型案件定性裁判不一的案件;
5.在适用法律方面不易把握或有分歧,法律关系复杂的疑难案件;
6.法律规定不明确或与现实明显不符,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裁判可能对法律适用产生一定影响的案件;
7.对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普遍教育意义的案件;
8.涉外、涉港澳台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9.新闻媒体关注的或社会影响大的案件。
(二)被提起上诉、抗诉的案件,被上级法院提起再审的案件。
(三)其他需要沟通协调的案件。
三、加强案件沟通协调的具体措施
(一)立案
1.各法院要对上述九类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严格的立案审查把关。对此类案件,立案庭收案人员在收到诉讼资料或申请材料后,应当于二日内制作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报批表报告庭长,由庭长决定直接作出处理或逐层上报分管院长、院长或上级法院审批。
2.立案审批时,应超前考虑案件的审判、执行情况,避免出现案件立案后无法下判、无法执行的现象。
(二)审判
1.对上述九类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各法院可以组成临时合议庭审理,临时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委员会委员或全部有审判长资格的审判人员组成,一审案件也应由副庭长以上的审判人员担任主审法官。
2.除依法不公开审理外,此类案件一般应公开开庭审理、公开宣判,并允许公民旁听。
3.庭审前合议庭成员应分别阅卷,并召开审前会议,明确庭审的重点和审理思路,研究关键证人的出庭问题,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做好准备。庭长或分管院长应列席审前会议,其内容要记录在副卷里。
4.承办人必须将案件的审理情况及时向庭长或分管院长汇报,庭长或分管院长应视情通过案件请示、法律交流平台交流等形式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沟通。市中院要按照依法、慎重、统筹的原则,严格落实《关于加强审判业务指导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建立上诉(抗诉)、再审案件沟通机制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加强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协调指导工作。
5.合议庭在评议案件时,庭长或分管院长应列席参加评议。合议庭应充分听取庭长、分管院长的意见,书记员要详细做好评议笔录。
6.上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结案时,主审法官均应制作审理报告或审查意见,将案件背景、领导指示、可能引起信访或群体效应等不宜向社会公开的情况载入“需要说明的问题”,并附入副卷。
(三)执行
建立健全执行应急机制,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作用,形成辖区内执行人员装备有效协同,强化市中院执行局的统一指挥。在对上述九类疑难复杂案件执行前,各法院要灵活运用强制措施,建立执行预案,做好风险评估,在向上级法院报告、沟通后再予执行。市中院要充分运用提级执行、指令执行等手段,从有利于效率,有利于维护当事人权利出发,将大标的、集团性、有较大影响的案件集中执行。
(四)信息通报
各法院立案庭要与办公室(研究室)、其他审判执行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建立《重要案件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向本院领导、相关部门和上下级法院通报需沟通协调案件的审判情况。内容包括:
1.及时分析研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立案、审判、执行阶段和信访申诉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2.每月被提起上诉、抗诉、再审的案件基本情况和上级法院审判部门、主审法官等审理情况;
3.每月被上级法院、检察院及其他机关调卷情况;
4.每月检察建议情况。
案件原承办人、承办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长应根据上述情况通报提供的信息每月及时与上级法院承办法官、承办部门负责人沟通协调。对检察建议书提出的问题,要主动与检察院沟通,原判确有错误的,应主动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五)业务培训
培训的实质是沟通交流、达成共识、提高素质。各法院应根据有助于解决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和提高法官司法技能及对新出台的司法解释的正确理解为标准确定培训内容,增强培训内容的实用性和针对性,并力求将审判一线法官纳入受训主体。各业务部门应互通培训信息,吸纳其他相关业务部门成员参加,以充分利用培训资源,降低培训成本。积极提倡各业务部门联合举办业务培训,努力探索庭审培训模式。同时要按照司法公正规律加强业务交流培训,通过召开改判、发回、信访案件分析讲评会或新类型、疑难、典型案件研讨会,以会代训,相互沟通,共同研究裁判方法和工作方法,达到全面提高综合素质的目的。
四、几点要求
(一)要立足于推进工作,加强上下交流沟通。沟通与交流提供了让别人了解自己,让自己了解别人的平台,同时只有对比才能看到不足,只有交流才会发现不足。各法院要按照全市法院总体工作目标,通过开展经常性的审判业务互动、工作信息互动、成功经验互动,及时掌握情况、分析问题、沟通思路、推进工作。
(二)各法院要建立落实沟通协调机制的责任制,院长要负总责,分管院长和承办案件的部门和审判人员主动承担各自的责任,以切实增强两级法院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维护稳定、服务发展的司法能力。
(三)注重实际效果。各法院、各部门和每一名法官均要树立加强案件沟通协调工作的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和全局意识,在具体的实践中形成的切实有效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总结,及时完善,及时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