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审限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2021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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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胯下狙击手时间:2025-03-25 12:16:10 阅读:630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审限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2021年6月19日)  为促进案件规范高效审理,提高诉讼效率,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严格执行案件审...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审限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2021年6月19日)
  为促进案件规范高效审理,提高诉讼效率,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规定
  刑事案件:一审案件审限为3个月,二审案件审限为2个月,再审案件审限为3个月;
  民事案件:一审案件审限为6个月,二审案件审限为3个月(一审结果为判决的二审案件)或者30日(一审结果为裁定的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审限根据适用的程序,对应一审或二审的审理期限;
  行政案件:一审案件审限为6个月,二审案件审限为3个月,再审案件审限根据适用的程序,对应一审或二审的审理期限;
  执行案件:审限为6个月。
  承办人在办理各类案件时,应当科学安排时间,在法定的审理期限内将案件办结。案件确因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或扣除审限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延长或扣除审限手续。
  第二条 延长审限适用下列情形:
  1.因回避等法定事由或意外情况必须要变更合议庭成员的;
  2.案件涉及社会稳定的;
  3.案情疑难复杂的民事、行政案件;
  4.刑事案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6条所列情形的;
  5.其他需要延长审限的特殊情形。
  第三条 下列期间应从审限中扣除:
  1.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
  2.刑事二审案件,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后通知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期间;
  3.刑事案件因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的期间;
  4.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5.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期间;
  6.民事、行政、执行、国家赔偿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审计、评估等的期间;
  7.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扣除时长不超过3个月);
  8.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9.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10.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11.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以及处理执行异议的期间;
  12.报省高院、最高法院请示期间,上级法院调卷审查期间;
  13.案情重大、疑难,需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
  第四条 严格规范审限审批,案件确因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案件审限届满15日前办理申请延扣审限手续,具体流程为:承办法官填写案件信息修改申请表,层报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领导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在审限届满10日前作出决定,主管院领导应当在审限届满5日前作出决定。承办人申请延扣审限时需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准确填写需延扣的时间、提供相应的印证材料,并在数字法院系统按照规定填报相关信息,已完成审批的案件信息修改申请表需作为附件上传。
  第五条 扣除审限情形或法院决定延长审限的,主审法官应向当事人发出扣除或延长审限通知,通知要说明理由。扣除审限的事由消失后,主审法官应于5日内向当事人发出恢复计算审限的通知,并报审管办备案。
  第六条 因庭外和解或答辩期届满前调解延期,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申请或同意和解、调解的记录,和解和调解期间不超过一个半月。确属影响重大或涉及社会稳定的案件,可申请再延长一个半月。
  第七条 委托鉴定、审计、评估、资产清理期间的起始日为受托有关机构收到委托书之日起次日,终止日为业务庭签收鉴定、审计、评估、资产清理报告的日期。
  第八条 审管办不定期对业务部门、员额法官超审限后提出扣审、延审及数据修改的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发现凡未按上述规定办理延长和扣除审限手续、无正当理由扣延审限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一律按超审限处理。
  第九条 对无故拖延、导致超审限的,该案不纳入绩效考核办案数计算,并在全院通报;案件承办人一个年度内2个以上案件超审限或超审限后才提出扣除或延长审限申请的,或因超审限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程度,除扣除绩效考核分外,移交相关部门法依规追究承办人、审批人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1.无特殊原因超审限,造成案件超1年以上未办结的;
  2.随意延扣审限,引发信访、负面舆情等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强化案件审限节点管控,督促法官及时开庭、谈话、评议和结案;审管办应加强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对临近审限的案件及时提示、预警,对超审限案件进行通报,避免发展成积案。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院此前制定的相关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规定在施行过程中,各部门发现问题或者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及时书面报审管办。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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