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谢某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起初拒不履行,直到刑事立案才“醒悟”。实际上,从收到执行通知书的那一刻起,被执行人就面临两条路:一是对抗,面临拘留、罚款、限高、失信乃至刑事处罚;二是合作,主动协商、积极履行或达成和解,从而避免最坏结果。越早履行,代价越小。安陆市人民法院
湖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控制人谢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向关联方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0年间,原告某建工公司与被告某地产公司因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款结算问题发生系列纠纷,相关案件经调解或判决生效,被告某地产公司应向原告某建工公司支付拖延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因被告某地产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原告某建工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总标的额达1105万元,期间本案申请执行人依法变更为刘某某。
2024年12月,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交叉执行制度,指定安陆市人民法院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某地产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谢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执行法官查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某地产公司多次向实际控制人谢某某的配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陈某、公司财务人员及其他人员进行银行转账,累计转出4000余万元,谢某某的配偶在此期间更是频繁购买大额理财产品及保险。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谢某某释法说理,谢某某仍拒不悔改,矢口否认其通过安排被执行人某地产公司向指定关联方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事实。2025年6月,安陆市人民法院以谢某某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5年7月,谢某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为避免受到刑事处罚,于同年7月23日主动前往安陆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并于当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谢某某按照协议于一周内履行了支付1105万元的法律义务,案件就此执行完毕。因谢某某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且申请人刘某某也对被执行人及谢某某表示了谅解。最终,安陆市公安局撤销了谢某某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湖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具有履行能力,其实际控制人谢某某为使被执行人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通过指使公司向关联方转账等转移财产的方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院将谢某某的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取得了有力的震慑效果,促使谢某某及时悔悟,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案作为一起建设工程领域的涉民生、农民工工资的案件,1105万元的执行标的全额执行到位,有力防范了地方建设工程领域系统性纠纷风险。(来源于2025年11月14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打击“拒执犯罪”首批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