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内审的弊(梁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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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孤心无意时间:2023-10-09 08:03:08 阅读:735
对体制内的人来说,兴利不易,容易出政治风险。但除弊式的兴利不会有任何风险。期待有更多的有作为的法院领导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明确废除一切形式的内审。

  一、何为法院内审

  法院内审是指在司法实践中,一审法院将在审理的案件上报,上级法院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法律后果给出明确的审查意见,一审法院按照审查意见对案件予以裁判。

    内审有正规和非正规两种。正规内审是有法院内部案号,一审将案件材料报到上级,上级出具加盖公章(一般是院,但有的是业务庭)的审查意见;非正规的内审是一审承办人向上级法院对应案件的人(合议庭、正副庭长、主管院长等)予以电话或当面请示(汇报或沟通),一审将答复意见记录在卷(一般是内卷)。 

  二、法院内审的弊

  (一)直接违反了法定的二审终审制度,背离了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实质上侵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二)容易出现“一审让二审吃苍蝇,二审无奈吃苍蝇”(江苏口语)的情况,实质上可能会侵害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三)不利于培育民众对法治的信仰。法院是法律的宫殿,法官是宫殿里的王侯。司法公正对社会更具有影响意义。法院内审的做法(除了法律适用的请示)并无法律依据,而且有违法之嫌。因为司法者违法带来的危害远超一般人的违法。

  结语

  对体制内的人来说,兴利不易,容易出政治风险。但除弊式的兴利不会有任何风险。期待有更多的有作为的法院领导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明确废除一切形式的内审。(本文来源于梁三利律师授权转载)

作者简介

  梁三利,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法学教授,法学博士后,硕士生导师。江苏省理论宣讲专家库首批专家,江苏省性别平等法规审查专家,江苏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专家,江苏省司法厅行政立法委员会委员,南京、无锡等仲裁委委员会仲裁员,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微信号13951682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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