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对基层法院被改判、发回重审案件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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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含恨而笑时间:2025-03-25 08:36:59 阅读:183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对基层法院被改判、发回重审案件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3月9日审判委员会第758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对基层法院被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考评工作,严格统一标准和尺度,提高...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对基层法院被改判、发回重审案件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3月9日审判委员会第758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对基层法院被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考评工作,严格统一标准和尺度,提高考评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根据《2010年宁波市基层人民法院绩效考评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考评应坚持下列原则:
  1.客观公正原则。
  2.公开透明原则。
  3.实事求是原则。
  4.科学规范原则。
  第二条  原则上每改判一件扣1分,发回重审一件扣2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扣分:1.对关键证据的审核认定有争议,但认定该证据时已经作出合理阐述的;2.二审期间因出现新的证据的;3.对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认识不一的,但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属认识问题的除外;4.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修订而造成歧义的;5.其他不应当认定为不合格案件的情形。
  第三条  由二审案件承办人提出对基层法院被改判、发回重审案件是否扣分的意见及理由,经过庭务会议集体讨论后,报分管领导审核。
  第四条  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在次季度首月10日前将前一季度改判、发回重审案件扣分情况以书面形式并附电子版和一、二审裁判文书一式两份(发回重审案件有函的须附函)送审判管理办公室(质评办)。
  第五条  对不予扣分的案件,业务部门在报送时应根据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详细说明不扣分的理由,如有对关键证据的审核认定有争议的同类型判例等可作为证明材料另附,不能简单引用本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的理由。
  第六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质评办)对业务部门报送的意见以集体讨论的形式进行审核,集体讨论的结果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向业务部门反馈,如业务部门对审判管理办公室(质评办)提出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及时进行沟通。经沟通仍无法达成统一意见的,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质评办)提交审判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研究室应在考评委员会作出改判、发回重审案件考评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改判、发回重审案件情况予以通报、评析。
  第八条  各基层法院对通报的评定结果如有异议,可在10日内向市中院考评办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由市中院考评办委托市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质评办)予以审查,在30日内作出最后的复查结论并予以通报。
  第九条  有关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办理的,由考评办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质评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主题词:改判  发回重审  考评  规定                   
  发:本院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法院。
   (共印40份)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0年3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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