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规则》已经2025年9月29日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律师协会反映。
广东省律师协会文件
粤律协〔2025〕115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规则》(2025年修订)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
《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规则》已经2025年9月29日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律师协会反映。
广东省律师协会
2025年10月28日
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规则
(2004年11月5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2月9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19年8月14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25年9月29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二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律师的执业行为,防止利益冲突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涉及执业利益冲突的认定和处理。
第四条 在进行利益冲突审查时,下列主体之间的关系视为本规则所称“同一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之间;
(三)虽然各自独立,但是彼此在人事、财务或者品牌上存在关联的律师事务所之间。
第二章 利益冲突的认定
第一节 直接利益冲突
第五条 律师在办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或者行政案件中的下列情形属于直接利益冲突:
(四)曾经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调解员的律师,承办与本人担任仲裁员、调解员办理过的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第六条 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下列情形属于直接利益冲突:
(三)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接受同一案件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的。
第九条 应当进行任职回避而未回避的下列情形属于直接利益冲突:
(三)曾经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监察人员、仲裁员、调解员,其后又以律师身份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
第十条 除本节已有规定外,下列情形也属于直接利益冲突:
(二)律师办理诉讼、仲裁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
(三)其他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直接利益冲突的情形。
第二节 间接利益冲突
第十一条 律师在办理诉讼、仲裁案件中的下列情形属于间接利益冲突:
第十二条 在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委托关系终止后的一定时间内的下列情形属于间接利益冲突:
(一)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办理的诉讼、仲裁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
(三)在委托业务终结或者委托关系终止后十二个月以内,同一律师在诉讼、仲裁或者其他非诉讼业务中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第十三条 其他与本节规定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间接利益冲突的情形也应当按间接利益冲突处理。
第三章 利益冲突的处理
(一)已成立的委托优先于拟进行的委托;
(二)先成立的委托优先于后成立的委托。
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不作为利益冲突处理:
(一)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委托,办理无事实争议的具体性事务,或者进行协调、调解等工作;
(二)在诉讼、仲裁业务中,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可能有利益冲突的共同原告(申请人)、共同被告(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共同委托相同律师担任代理人的;
(五)律师事务所告知当事人,该所与其他律师事务所之间属于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同一律师事务所”关系后,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承认该所与其他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独立性,因此自愿承担可能存在的间接利益冲突风险的;
(六)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明显不构成利益冲突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防止利益冲突措施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与当事人建立委托关系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如实说明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在本规则中,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省级及以上分支机构视为各自独立的主体,不视为同一当事人关系。省级以下分支机构之间属于同一当事人关系,但各分支机构以书面形式同意放弃利益的除外。
在处理与前款规定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性质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其他组织关系时,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 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本省执业时,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执业行为与在本省的执业行为产生利益冲突时,依据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律师协会秘书处
2025年10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