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关于判前答疑、判后释明的若干规定(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答疑释明的适用对象和范围
第三章 答疑释明的内容和形式
第四章 信访事项答疑释明工作
第五章 执行事项答疑释明工作
第六...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关于判前答疑、判后释明的若干规定(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答疑释明的适用对象和范围
第三章 答疑释明的内容和形式
第四章 信访事项答疑释明工作
第五章 执行事项答疑释明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服判率与自动履行率,推动“案结事了”,增强法官、执行员承办案件的责任意识、风险意识,规范本院判前答疑、判后释明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判前答疑工作制度主要指的是,在案件裁判文书发出前,法官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将法院即将在裁判文书中认定的事实和依据以及将要适用的法律向当事人公开,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进行解释和说明。帮助当事人认识和理解自己在诉讼中的不足和欠缺,从而更好地理解法院的判决,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通常在裁判宣判前进行。
第三条 判后释明工作制度主要指的是,案件作出裁决后,若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存在疑义,作出裁决的合议庭或承办法官结合案件的具体状况,就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理由、法律适用以及裁判主文等向当事人进行阐释说明,促使并帮助当事人准确、全面理解裁判的公正性与合理性,明晰法理,消除疑虑,以达到息诉服判、自动履行的目的。通常在裁判宣判时或宣判后上诉前进行。
第二章 答疑释明的适用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判前答疑的适用对象为所有判决。
判后释明的适用对象为宣判时或宣判后上诉前的判决、裁定,对本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不服,于裁判文书生效后半年之内首次来院申诉的案件当事人。
第六条 判前答疑原则上在宣读判决前开展,判后释明原则上在宣读判决后开展,情况特殊的也可另行约定时间进行。各承办法官应当制作答疑释明笔录并附卷。答疑释明格式内容主要记载:
(一)询问当事人对判决内容是否清楚明白;
(二)承办人及其审判团队对判定的案件情况、事实依据是否向当事人进行答疑解惑;
(三)承办人及其审判团队对判决认定的事实及依据的法律是否向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如哪些诉请或抗辩理由被支持,哪些未被支持,理由为何等);
(四)询问当事人还有哪些不清晰的内容并予以解答;
(五)对当事人的上诉权利进行说明(参考附后《昭阳区法院上诉风险提示书》)。
以上内容均在答疑释明笔录上予以记载。
第七条 必须在宣判时或宣判后上诉前主动答疑释明的案件范围:
(一)矛盾纠纷集中且难以调和的案件;
(二)作为矛盾纠纷风险线索报告推送过的案件;
(三)系列案件的首件、涉众案件;
(四)“四类案件”;
(五)当事人已明确表示上诉的案件;
(六)法官认为需要答疑释明的案件。
第三章 答疑释明的内容和形式
第八条 为提升案件调解率、自动履行率,承办法官还需将判前答疑当作再次调解的契机,把判后答疑当做再次作服判息诉、督促履行的机会,仔细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
第九条 判后释明时,若发现审理程序或裁判文书文义表述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裁判实体结果,原承办法官应采取补救举措,并向当事人阐释该疏漏不影响裁判结果公正性的缘由,以获取当事人的理解,化解其对抗心理。
第十条 判后释明时,若发现案件程序严重违法、实体处理不当等问题,可以由主管领导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若裁判文书已经生效,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
第十一条 承办法官移送上诉案件时,必须附卷答疑释明的材料。因重大社会影响、维稳以及当事人明确表示不需要判后释明等原因不适宜进行判后释明的,应当将不能判后释明的缘由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法官在送达裁判文书时,若当事人对裁判存有疑问,也应当做好释明工作。
第四章 信访事项答疑释明工作
第十三条 来访人员的范围为裁判文书生效后半年之内首次来院申诉的案件当事人,以及做过答疑释明工作后仍对案件存有疑问的案件当事人。
第十四条 立案庭信访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来访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后,若认为符合判后释明条件,应当即刻联系相关审判庭负责人安排释明。
第十五条 相关审判庭应积极配合,及时确定释明法官。如无法当即安排释明,应通知立案庭,由信访工作人员向来访人说明情况并留存申诉材料,告知来访人将为其安排预约释明。
第十六条 对于安排预约释明的,立案庭信访工作人员应填写《判后释明预约接访函》,将此函与来访材料一并转交相关审判庭。相关审判庭在接到立案庭转交的材料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确定释明的法官、日期和地点,释明日期通常应安排在来访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并将填好的《判后释明预约接访函(回执)》于释明日七天前交回立案庭,立案庭信访工作人员应及时通知来访人。
第十七条 当事人接受答疑释明后再次来访的,除非涉及新情况且需要原承办合议庭接待,否则由立案庭按信访事项办理。
第十八条 立案庭在办理信访事项中也应当做好答疑释明工作,耐心做信访人思想疏导工作,尽力让信访人息诉罢访。
第十九条 立案庭所办理的申诉复查案件作出驳回申诉、申请再审通知后,若当事人继续来访,由原复查案件承办人负责答疑释明工作,处理程序参照上述释明规定执行。
第五章 执行事项答疑释明工作
第二十条 执行法官(员)在办理执行案件期间,若当事人对裁判或执行存有疑问,应当做好答疑释明工作。
第二十一条 执行法官(员)在办理执行案件期间,应积极接待当事人,接听当事人电话。无论是电话中或是面见,均应做好执行答疑释明工作。
第二十二条 执行当事人到执行事务中心窗口预约执行法官(员)见面的,执行事务中心应做好书面登记,帮助当事人预约执行法官(员)。预约事项确定后,执行法官(员)应当准时、守信接待当事人,做好答疑释明工作。无特殊原因,执行法官(员)不得拒绝或推脱、失联。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院工作人员在送达其他法律文书时,若当事人存有疑问,也应当耐心做好答疑释明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院工作人员应将答疑释明工作贯穿于审判、执行、信访工作全过程,以公开促公正,以答疑消疑虑,以释明达息诉罢访。
第二十五条 督察室在办理举报件时,也参照实行答疑释明工作,并对办理结果按规定进行回复。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附后《上诉风险提示书》供对上诉案件释明时的参考,也可以出示给拟上诉方当事人阅知,但不宜送达。
第二十七条 审管办在开展案卷评查、督察室在开展举报件核查时、信访部门在进行信访接待时,应当将承办法官落实判前答疑和判后释明工作的情况作为评查、甄别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立案庭在接收上诉案卷时,倘若发现案内没有判后释明的相关材料,应督促法官释明。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一般性的执行问题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答,原则性的规定由院党组解释或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24年10月8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