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适用2021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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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上善若水时间:2022-06-01 12:42:16 阅读:652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适用2021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 法【2022】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国家统计局 2022年5...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适用2021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

法【2022】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国家统计局 2022年5月20日发布的 2021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2021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06837元。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日平均工资标准为106837(元)÷12(月)÷21.75(月计薪天数)=409.34元。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自 2022年5月23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应为409.34元。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

  2022 年5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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