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2024年度行政审判工作情况通报
2024年,全省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在省委领导、省人大监督、省政府支持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忠实履责担当,积极融入省域治理格局,护航全省法治政府建设。全省法院新收各...
江苏法院2024年度行政审判工作情况通报
2024年,全省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在省委领导、省人大监督、省政府支持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忠实履责担当,积极融入省域治理格局,护航全省法治政府建设。全省法院新收各类行政诉讼案件26858件,同比下降10.8%;审结行政诉讼案件27333件。其中,新收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6195件,同比下降7.24%,审结16249件;新收二审行政诉讼案件8036件,同比下降10.41%,审结8110件。此外,全省法院还新收、审结非诉行政执行案件7616件、7585件。过去一年,全省法院在行政审判方面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监督支持依法行政,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全省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有力推动依法行政工作以及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贯彻落实经济大省“挑大梁”责任。一是服务保障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全省法院构建涉重大工程行政案件立审执“绿色通道”,高质效办理城建、资源类一审行政案件4000余件,有力保障常泰长江大桥、沪渝蓉高铁、淮河入海水道等重点工程建设提速。加强知识产权、环境资源的民事和行政协同保护,服务打造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江阴法院深入推进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协议司法确认试点工作,有效助推当地重大工程项目快速平稳落地。二是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一审审结许可登记类案件705件、行政协议类案件1918件,监督行政机关依法保障市场准入,履行招商引资承诺,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依法审结涉企行政一审案件4802件,平等保护产权,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仿冒混淆、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市场垄断等违法行为的惩处,推动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省法院与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形成指导意见,统一投诉举报类行政争议办理标准,助力我省加快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无锡中院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安商惠企“十百千万”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联合行政机关、工商联组织、行业协会等建立常态化协同惠企机制,营造“重企护商”氛围。三是服务保障增进民生福祉。一审审结工伤认定、养老保险、文化教育等民生保障类行政案件2787件,依法规范行政机关履职,全力保障民生底线兜住兜牢。一审审结公安行政案件1972件,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积极护航平安江苏建设。一审审结行政处罚案件1784件、行政强制案件1135件,发布一批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推动过罚相当、比例原则等贯彻落实,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镇江法院探索建立法院+人社+仲裁的“一站式调处”工作机制,一揽子解决工伤纠纷“一件事”。徐州法院适度前移司法关口,助力推进棚户区改造民生项目,实现征收补偿协议签约率超98%、复议诉讼率低于0.3%的良好成效。
二、注重行政争议源头预防与前端化解,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全省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会同党委政府健全完善行政争议预防化解工作机制,积极发挥司法在多元化解中的参与和指导作用,助力提升行政争议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新收一审行政案件数近年来呈下降趋势。一是加强行政争议调处平台建设。省法院与省司法厅联合出台指导意见,在成立省行政争议调处中心的基础上,推动市县设立调处平台88个,化解行政争议3213件。镇江法院依托调处平台妥善化解一起涉35亿元省级重大项目用地纠纷,盘活了闲置10余年的800亩土地。南京海事法院、连云港中院、连云港市司法局联合成立连云港市海事行政争议调处中心,实现海事法院与地方法院、政府部门的优势互补、良性互动,促进海事行政争议的高效及时化解。南京江北新区法院自主研发“政通人和”行政诉讼一体化平台,开发在线诉讼、多元解纷、数助决策三大功能,被评为“中国(江苏)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第五批复制推广改革经验”。二是持续发挥年报专报效能。省法院向省委、省政府报送服务保障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和省级机关涉诉情况专项报告,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相关单位会同省司法厅研究贯彻落实举措。2024年,全省三级法院向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提交行政审判、行政执法专项报告95份,促进提升行政决策科学化、执法行为规范化。常州中院形成“四个报告”白皮书工作机制,向该市党委政府发送关于行政审判工作、败诉行政案件分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以及行政行为自我纠正情况的报告,进一步增强政府法治观念和依法履职能力。三是用好用活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等治理举措。全省中基层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发送司法建议91份,反馈率达94.5%。省法院向相关省级机关发送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推动压实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等重点领域矛盾纠纷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省级机关依法行政和应诉工作。全省法院与行政机关建立常态会商机制,针对重点领域类案多发问题开展分析会商、研提对策举措,减少、防止行政争议多发、高发。2024年,涉资源类和城乡建设类行政案件一审收案数下降幅度明显。
三、做深做实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推动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全省法院将实质化解争议贯穿行政审判全过程,确保案件办理最佳效果,努力将工作重心从“案件结没结”转向“争议解没解”,着力在促自纠、优协同、抓机制上下功夫、求实效,积极构建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新格局。一是推动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制度省域全覆盖。在全省各级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共同努力下,13个地区均已建立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工作机制,全省法院在2744件案件中推动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行政行为。《新华日报》以《“等着法院判”到“自己主动改”江苏全面推广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制度》,对我省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制度取得的成效予以宣传。宿迁中院推动宿迁市委依法治市办、司法局联合出台《宿迁市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过错责任集中评价和线索移送办法(试行)》,划定责任追究范围,突出容错纠错导向,实现纠错全流程管理。二是府院协同规制“一人多案”现象。省法院印发工作意见,全面构建行政案件立审衔接工作机制,并与省司法厅定期交流、共享信息,形成“一人多案”“一事多案”府院联合治理工作格局。南通中院与该市市委依法治市办、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工作推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若干意见》,贯彻“一次性解纷”理念,积极探索诉的合并机制,推动“一行为一诉”向“一争议一诉”转变。2024年,全省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和驳回起诉的一审行政案件同比下降40.98%,有效遏制行政诉讼中的“程序空转”现象。三是加大行政争议诉中化解工作。省法院推动形成全省法院内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合力,2024年全省法院行政案件调解率达20.23%,同比上升1.73个百分点。省法院行政庭在办理一起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时,与盐城中院联动开展协调化解工作,“一揽子”化解行政复议、诉讼案件40余起。淮安法院在审理一起标的达3.2亿元的涉台企业征收补偿纠纷中,通过优化方案等措施,最终彻底化解了纠纷。徐州中院印发审理指引,助力破解行民交叉难题,强化行民区分类型指引,厘清行民程序逻辑顺序,推动更高水平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以及一揽子化解关联民事争议。
四、丰富府院良性互动路径,一体提升队伍能力水平
全省法院依法支持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发挥,推动“关键少数”化解行政争议的主动性、积极性,依托府院联动机制,着力推动执法司法优势互补、效能叠加。一是健全行政复议诉讼衔接机制。省法院与省司法厅共同召开府院联席会议,联合印发联席会议会谈纪要,出台15项工作举措,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和行政复议衔接配合,共同推动全省府院联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积极构建行政复议先行引导机制,引导当事人先行通过复议程序解决行政争议。2024年,全省复议机关共办理行政复议申请36439件,同比增长65.97%。扬州高邮法院配合该市司法局推动辖区乡镇实现行政复议服务点“全覆盖”,有效推动行政争议前端化解。二是进一步激活出庭应诉制度实效。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一审出庭应诉率为97.68%,同比呈上升趋势。泰州法院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效果评价机制,制定实施意见,会同市委依法治市办综合评价负责人应诉表现,督促实现“出庭出声出效果”。苏州中院与市委依法治市办、司法局联合出台相关文件,明确出庭应诉范围,规范出庭应诉行为,强化组织保障机制。
三是着力提升化解争议队伍能力水平。省法院会同省司法厅组织开展首届行政复议行政审判联合培训,全省从事行政执法、复议、审判、检察工作的近千名人员线上线下一同参训。依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讲堂”,全省各级法院定期邀请行政机关共同参加培训,统一类案执法司法标准,提升办案水平。省法院与省司法厅还联合发布一批行政争议调处典型案例,总结推广相关地区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解纷举措,进一步推动全省行政争议预防化解工作。
江苏法院2024年度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目录
1.周某、蒋某诉某市公安局强制迁出户口案
2.某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管局虚假商业宣传行政处罚案
3.某区市场监管局申请强制执行违法销售进口药品罚款案
4.朱某斌、朱某权诉某区住建局确认行政协议无效案
5.彭某诉某区人社局职业伤害确认案
6.李某诉某市政府撤销工伤认定决定案
7.李某诉某区市场监管局不予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案
1.周某、蒋某诉某市公安局强制迁出户口案
【裁判要旨】
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出卖人未将其户口迁出,买受人可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移。公安机关依申请并经调查核实、履行告知义务等程序后将原户口迁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翟某于2021年11月购买案涉房屋并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因周某、蒋某未将其户口迁出,2023年2月,翟某书面申请某市公安局将周某、蒋某的户口从案涉房屋中迁出。由于无法与周某、蒋某取得联系,某市公安局于同年3月通过在房屋所在社区公告栏张贴告知书的方式,通知周某、蒋某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但二人在期限内仍未主动迁出。后某市公安局根据翟某的申请并结合相关材料,将周某、蒋某的户口迁至其居住地社区家庭户。周某、蒋某不服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某市公安局的户口迁移行为违法,并要求将户口迁回原址。
【裁判结果】
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一审认为,案涉房屋所有权已依法转移登记至翟某名下,周某、蒋某不具备在该房屋登记户口的条件。某市公安局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等规定,履行了受理、调查等法定程序,经核实后通过张贴告知书履行告知义务,并在公告期满后将周某、蒋某户口迁至居住地社区家庭户,符合上述规定,遂判决驳回周某、蒋某的诉讼请求。周某、蒋某不服,提起上诉。泰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后引发的户口迁移争议,明确了房屋所有权转移后,原房屋权利人应履行迁出户口义务。法院依法支持公安机关依法定程序强制迁出原权利人户口并为新房主办理落户登记的行政行为,有效解决了二手房交易后的落户难题,保障了房屋买受人基于所有权依法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维护了不动产交易安全与户籍管理秩序。
2.某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管局虚假商业宣传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
房地产开发商虽未将宣传内容写入购房合同,但其拍摄的商品房介绍视频,对购房者的消费预期产生实质性影响,若实际交付房屋未达到视频宣传所承诺标准的,构成虚假商业宣传。行政机关依法对房地产开发商作出行政处罚,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某公司系房地产开发商,2022年2月,某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反映称,某公司在商品房介绍视频中宣称从电梯间到入户门墙壁均是瓷砖到顶,现即将交房,入户前室墙壁未贴瓷砖,存在虚假宣传行为。2022年6月,该项目开始交房,同年8月执法人员再次现场检查时,除样板间和3号楼1单元中户外,其余7幢房屋入户前室墙壁均未贴瓷砖,与该公司售房时宣传的交付标准明显不一致。2023年3月,某区市场监管局作出处罚决定,认定某公司对其销售的楼盘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某公司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连云港市赣榆区法院一审认为,某公司在其营销中心和样板间拍摄项目介绍视频,并公开上传于第三方网络平台,属于商业宣传行为。某公司采用“网络平台公开+向有购房意向者定向推送”的方式进行宣传,传播力强,受众精准,其在视频中宣称电梯间到入户前室墙壁均贴有瓷砖,相关内容虽未写入购房合同,但对购房者的消费预期已产生实质性影响,因实际交付房屋未达到视频宣传承诺的标准,故构成虚假商业宣传。某区市场监管局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对某公司处以罚款,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得当。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连云港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商品房的营销宣传应当真实、合法。企业在利用互联网宣传商品房时,需严格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不得通过网络、短视频等平台进行虚假、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本案裁判坚持“宣传内容关联性—受众认知影响度—法益侵害实质性”的三阶审查标准,监督支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有利于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3.某区市场监管局申请强制执行违法销售进口药品罚款案
【裁判要旨】
通过跨境电商零售平台等购买的进口药品,未经许可在国内二次销售,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销售者作出行政处罚,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某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婴儿用品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药品,包含头疼药、利咽颗粒等多个品种。经核查,该店无进口药品销售许可,部分药品系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购入后进行二次销售,某区市场监管局遂对其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后经某区市场监管局催告,该店未主动履行缴纳罚款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某区市场监管局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及加处的罚款。
【裁判结果】
镇江市润州区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发现该经营主体系青年夫妻创业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对进口药品属性及监管法规缺乏了解,确实存在某区市场监管局认定的违法行为。鉴于案涉货值不大,也未造成消费者实际损害,法院一方面与某区市场监管局沟通案件情节及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另一方面向经营者释明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严肃性,以及不及时履行生效处罚决定的法律后果。经沟通与协调,婴儿用品店主动缴纳了罚款,并停止了违法销售行为。某区市场监管局结合当事人配合调查、主动纠错等因素,减免了加处的罚款,并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法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
【典型意义】
未取得相关许可的个人、个体工商户不具有跨境电商企业资质,其通过跨境电商零售平台等购买进口药品在国内二次销售,看似进货渠道正规,实则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对进口药品销售资质、中文标签、海关税收等监管要求,其经营行为将面临税收、市场监管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消费者购买进口药品,也应选择正规平台购买,查验相关资质及中文标签。本案的依法办理,一方面对以团购、代购的名义二次销售进口药品者提出法律风险警示,另一方面又彰显了刚柔并济的司法态度,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朱某斌、朱某权诉某区住建局确认行政协议无效案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在缔结行政协议前,应对协议标的权属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若行政机关不履行审慎审查义务,未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导致部分权利人被排除在补偿安置之外,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确认协议无效。
【基本案情】
案涉房屋登记在朱某与丁某名下,二人育有朱某斌、朱某权及朱某榕三子女,二人去世后未留下遗嘱。朱某榕与其丈夫王某友长期居住于此房屋。2021年,某区住建局因实施周边环境整治项目,委托城建中心开展房屋搬迁工作。城建中心在实施项目过程中仅与朱某榕、王某友签订补偿协议,约定以产权调换方式对其安置补偿。朱某斌、朱某权未获任何补偿,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协议无效并要求某区住建局履行补偿职责。
【裁判结果】
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并责令某区住建局重新履行补偿职责。朱某榕、王某友以及某区住建局均不服,提起上诉。淮安中院二审认为,某区住建局委托城建中心签订案涉补偿协议时,在明知案涉房屋尚未进行遗产分割的情况下,应与朱某与丁某的三个子女共同签订案涉补偿协议。现城建中心仅与部分权利人签订协议且协议内容明显损害朱某斌、朱某权的利益,不被两人认可,属重大且明显的违法行为,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该行政协议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淮安中院二审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在签订行政协议时,应当履行审慎审查义务。这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也是防范法律风险、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必要举措,有利于推进行政协议领域法治化,提升政府公信力。行政机关应对协议内容所涉及的权利主体进行全面细致的核查,若协议内容明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协议效力应当依法被否定。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确认补偿协议无效,明确了行政机关在征收补偿过程中的审慎审查义务,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财产权益及完善行政协议司法审查规则,都具有重要意义。
5.彭某诉某区人社局职业伤害确认案
【裁判要旨】
新业态就业人员的职业伤害认定,应当综合考量新业态就业人员受伤情形、受伤原因等多重因素依法认定。
【基本案情】
某日下午14时19分,外卖骑手彭某送达订单外卖后驾驶摩托车离开。14时20分,彭某与骑电动自行车的顾某发生碰撞,致二人受伤、车辆损坏,彭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诊断,彭某桡骨骨折。某区人社局在受理平台公司要求确认彭某系职业伤害的申请后,进行了调查核实,认为彭某是送完订单准备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不符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返回日常居所的合理路线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情形,故决定不予确认为职业伤害。彭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不予确认职业伤害结论书。
【裁判结果】
无锡市梁溪区法院认为,根据《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在接受平台订单任务起至完成平台订单任务后一个小时内,因履行平台服务内容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职业伤害。本案中,综合考量彭某送达订单外卖后驾驶摩托车离开一分钟后即发生交通事故、14时20分不属于常规下班时间、且某区人社局并无证据证明彭某是返回日常居所的途中受伤等因素,从有利于保护受伤害人的角度能够推断出彭某系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受伤,应当确认其为职业伤害。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法院与某区人社局进行充分沟通,建议该局启动自我纠正程序。在认识一致的基础上,某区人社局自行撤销被诉不予确认职业伤害结论书,彭某遂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后某区人社局重新确认彭某受到的伤害为职业伤害。
【典型意义】
新业态职业伤害保障机制关系就业人员的生命健康保障,《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的出台以及相关省市的试点工作,充分考虑到新业态职业特征,为新业态就业人员撑起了“保障伞”。本案中,法院聚焦争议实质化解,找准问题症结,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与行政机关深入沟通,建议其结合新业态就业人员的职业特征,对彭某受伤情形综合考量、认定。最终,法院推动行政机关自行纠正,实现案结事了,依法保障了遭受职业伤害的新业态就业人员获得及时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6.李某诉某市政府撤销工伤认定决定案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将其消防设施改造等需要资质的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某公司因车间消防设施改造需要,与刘某商定由其带人实施消防设施改造工作。李某经刘某介绍至该公司车间进行消防改造工作。2021年的某天,李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摔伤被送医救治。某市人社局认定李某属于工伤。某公司不服,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市政府认为,消防设施改造工程不属于某公司经营的业务,市人社局认定某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适用法律错误,故撤销该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李某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维持案涉认定工伤决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江苏高院二审认为,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将工程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违法发包的事项不仅包括用人单位自身经营的业务,还包括用人单位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将消防改造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消防设施工程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属于违法发包。李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故案涉认定工伤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某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认为消防设施改造不属于某公司经营范围虽然正确,但未对某公司违法发包的情形作出评判,系对上述规定的错误理解,故被诉复议决定适用法律错误。江苏高院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复议决定,一并恢复案涉认定工伤决定的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裁判对于工伤认定中正确理解用人单位违法发包情形具有借鉴意义,有利于统一类案执法复议审判标准。同时,二审法院撤销复议决定后并未简单地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而是依法直接恢复某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的法律效力。这既避免了“程序空转”,又实质性解决劳动者工伤待遇的诉求,彰显了人民法院在监督依法行政与保障民生权益中的作用。
7.李某诉某区市场监管局不予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案
【裁判要旨】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申请,登记机关经线上办理决定不予登记,但未告知申请人需一次性补正的材料或者不予登记的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8日,李某通过“江苏市监注册登记APP”线上向某区市场监管局提交某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开业申请,并附《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同年12月11日,某区市监局在APP平台对李某申请作出处理,李某的APP平台上显示的办理意见为:“名称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不予审核登记!告知信息:自主申报名称不成功!”“您当前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您可以拨打登记机关咨询电话询问原因,也可以通过办理意见了解不予登记的理由。您如果需要《不予登记通知书》原件,请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至企业登记机关窗口领取。”李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不予登记决定并责令某区市场监管局重新处理。
【裁判结果】
南京江北新区法院一审认为,某区市场监管局在作出不予登记决定时,并未指出申请人具体的违反情形和相应的法律依据,不能视为对不予登记理由进行了阐述和告知,且也未载明作出该决定适用的具体法律依据,不符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遂判决撤销被诉不予登记决定并责令某区市场监管局重新处理。某区市场监管局不服,提起上诉。南京中院二审认为,登记机关负有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或者说明不予登记理由的义务,不因线上办理流程而免除,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义。线上申请和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事项,是便利群众、提高效率的改革举措,但政务服务的数字化和智能化运行不得减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也不能因“窗口办理”转变为“线上办理”而免除。本案的处理,立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在促进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领域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的同时,提示行政机关在数字化、智能化改革中,加大对自身法定义务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关注力度,是人民法院规范市场准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