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信访人严重失信个人黑名单认定与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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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别让我们变成回忆时间:2023-07-02 16:38:44 阅读:446
宿迁市信访人严重失信个人黑名单认定与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信访领域信用体系,有效惩戒失信信访行为,规范信访秩序,推进诚信宿迁、文明宿迁、法治宿迁建设,依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江苏省自然人失信...

宿迁市信访人严重失信个人黑名单认定与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信访领域信用体系,有效惩戒失信信访行为,规范信访秩序,推进诚信宿迁、文明宿迁、法治宿迁建设,依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100号)、《关于对严重失信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宿政办发〔2016〕110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宿迁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严重失信信访人个人黑名单是指将信访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自然人,列为严重失信人员,并由相关部门根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对其实施联合惩戒的名单。

  第三条  依照《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由本市处理,对该信访人的信用监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黑名单认定标准

  第四条  下列行为违反《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情形严重,列为信访活动中严重失信行为,可以纳入严重失信黑名单:

  (一)信访诉求涉及的事项还未发生或严重失实,在已告知信访人后,信访人仍多次越级去京到省上访的;

  (二)信访人明知反映的信访诉求相关部门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在《信访条例》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多次越级去京到省上访的;

  (三)信访事项已有处理结论,合理诉求得到解决,信访人对处理意见明确表示满意并签订信用承诺书后,仍就同一信事项多次越级去京到省上访的;

  (四)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没有依据,但家庭确有团难,

  相关单位已给予救助,信访人同意该处理方式,明确表示停诉息访并签订信用承诺书后,仍就同一信访事项多次越级去京到省上访的;

  (五)信访事项有处理结论并已落实,且信访人曾因进京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被公安机关训诫或处以行政处罚,又就同一信访事项多次越级去京到省上访的;

  (六)信访事项已经复查复核终结或经听证被认定为无理诉求的,信访入仍多次越级去京到省上访的;

  (七)信访事项应当或已经进入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信访人仍多次越级去京到省上访的;

  (八)信访人因进京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依法被公安机关训诚,或被处以行政处罚,或被法院判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九)以信访为名,诬告、诽谤、陷害他人,受到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十)在信访活动中,信访人有扰乱信访工作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情节严重,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三章黑名单认定程序

  第五条  市、县信访部门负責对求决类信访事项信访人的失信行为组织认定。

  县(区)信访部门或市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拟认定名单,经市信访联席办初审后,按照属地和工作权限,由市、县信访部门根据本办法对失信行为牵头组织认定。

  信访人严重失信个人黑名单认定,原则上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也可视情况需要,随时认定,具体时间由信访部门确定。

  第六条  市、县信访部门应组织信访人失信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进行认定。认定委员会成员由信访事项有权处理部门、公益律师、相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群众代表等组成。

  认定委员会认定失信行为时,组成人员不少于5人,应为奇数,独立评判。

  第七条  信访部门应当提前7日将认定通知书送达信访人,通知信访人认定会的时间、地点和相关权利。认定通知书送达后,信访人拒绝参加的,可缺席认定。

  认定委员会应当听取有权处理部门陈述、信访人申辩和质证、查阅相关档案和材料。

  第八条  认定委员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最终认定意见。

  第九条  认定委员会的最终认定意见,由信访部门负责整理,以适当形式下发认定通知,并送达信访人。

  县(区)信访部门应当将已认定的严重失信信访人个人黑名单报上一级信访部门备案。

  第四章黑名单公布

  第十条  对认定的严重失信信访人个人黑名单人员通过信访局门户网站、“信用宿迁”网站或其他平台载体向社会公布,公布时间范围为三个月。

  第十一条  信访部门应将已公布的严重失信信访人个人黑名单信息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提供查询和共享服务,并通过公共信息平台向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

  第十二条  公布及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严重失信个人黑名单信息应包含以下内容: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公布时隐藏字段)、主要失信事实、失信行为类型及认定依据等内容。

  第十三条  严重失信信访人个人黑名单公布和披露应当客观、准确、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披露。

  第十四条  严重失信个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或涉及港澳台人员的,应该通告其工作单位或市港澳台工作办公室。

  第五章黑名单异议与修复

  第十五条  信访人对信访领域失信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凭有效证件、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县信访部门或信用部门提出异议申请。

  第十六条  信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的失信信息,应及时更正,并书面告知同级信用部门及时更正。信用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同级信访部门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  信访部门须对异议申请提出的理由进行调查,提交认定委员会做出更正或维持认定结论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同时将更正信息推送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八条  黑名单当事人修复失信信息,必须其失信行为已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该失信行为的社会影响已经基本消除。凡进行信用修复的,按《宿迁市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修复办法(试行)》(宿信用发(〔2017〕15号)执行。

  第十九条  对作出移出决定(更正或修复)的黑名单当事人,信访部门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停止实施惩戒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多次越级去京到省上访是指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有关规定,不依法逐级走访,到国家、省指定接访场所上访,次数达3次(含)以上的。

  第二十ー条  进京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是指信访人不到指定的场所走访,而是采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方式到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周边、中央领导人住地、外国驻华使馆区、联合国驻京组织、驻京外国组织、境外媒体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宿迁市信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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