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A、福建省自然资源厅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由: 其他(资源)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闽行申7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A。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再审申请人某A因诉福建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行政复议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1行终3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某A申请再审称,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支持申请人获取其申请的信息,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只有闽委办发[2019]28号。即使福建省自然资源厅没有制作相应的文件,但其从其他单位获取的信息也属于信息公开范畴。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和一审法院已经认可闽委办发[2019]28号属于党政联合文件,那么该信息当然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一般不公开不能等同于绝对不公开。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撤销被诉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福建省自然资源厅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的信息。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申请人某A向被申请人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公开的“三定”方案,即《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委办发[2019]28号),上述文件由党政联合办文,从公文号来看亦是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主办制作,因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系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机构,并不属于行政机关,故上述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被申请人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对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并无不当。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在收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后,进行了审查并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亦无不妥。原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A的再审申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