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判后答疑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本院各业务部门:
《判后答疑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于2021年4月27日经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1年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贡...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判后答疑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本院各业务部门:
《判后答疑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于2021年4月27日经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1年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7日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判后答疑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宗旨,增强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法院诉讼服务水平,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实现裁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判后答疑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判后答疑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判后答疑是为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司法裁判内容、正确认识司法裁判结果、正确对待司法强制措施,
法官当面对当事人提出有关证据采信、事实认定、裁判理由、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疑问进行释法明理。
第三条 判后答疑应当坚持便民、合法、及时、协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诉讼服务中心是判后答疑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预约答疑、收转材料、结果跟踪、情况统计、信息报送以及办理上下级法院、本院各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等相关工作。
院庭长作为合议庭成员或者作为“四类案件”监督管理主体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与相关案件的判后答疑。
第六条 各部门可以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相关人员,也可以邀请
律师等第三方人员参与判后答疑,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应当开展判后答疑:
(一)当事人对简化说理的裁判文书或者令状式文书、表格式文书等,首次申请判后答疑或者首次来信来访的;
(二)当事人系自然人且无诉讼代理人,首次申请判后答疑或者首次来信来访的;
(三)领导机关、上级法院或者本院院领导要求向当事人判后答疑的;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案件;
(五)院领导接访交办件中要求判后答疑的;
(六)信访工作专项活动交办案件中,需要判后答疑的;
(七)已经开展判后答疑,当事人仍然多次信访,确需判后答疑的;
(八)敏感节点具有重大信访风险,需要判后答疑的;
(九)承办
法官在案件宣判时已作判后答疑,但当事人仍有可能提起上诉,确需判后答疑的;
(十)其他应当判后答疑的情形。
已上诉或申请再审、申诉等不适宜答疑的案件,不进行判后答疑。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判后答疑的,应当告知其前往诉讼服务中心办理预约答疑。当事人填好《判后答疑申请表》后,诉讼服务中心负责对预约答疑进行甄别,经审查认为符合判后答疑条件的,由诉讼服务中心统一登记,建立判后答疑工作台账,分类转交案件承办部门。
对同一案件,判后答疑一般只限于安排一次。对于重复要求判后答疑及重复来信、来访的当事人,由诉讼服务中心告知诉讼救济程序,或者按照信访程序处理。
对于人数众多、矛盾尖锐、社会关注、重大敏感等案件,诉讼服务中心应当及时报告院庭长,协同制定预案,妥善处置。
第九条 对第七条第(一)、(二)项当事人申请判后答疑的,诉讼服务中心将收取的相关材料在1个工作日内一并转交案件承办部门。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接到转交材料3个工作日内,确定答疑人员、日期和地点,并通知当事人。案件承办部门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答疑,并在答疑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答疑情况、效果、信访风险等反馈诉讼服务中心,《判后答疑申请表》及答疑笔录交诉讼服务中心备存。
第十条 对第七条第(三)、(四)、(八)项需要判后答疑的,由案件承办庭室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答疑人员、日期和地点,并通知当事人,同时告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备案,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答疑。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应当及时向院长报告。
在答疑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答疑情况、效果、信访风险等反馈诉讼服务中心,答疑笔录交诉讼服务中心备存。
第十一条 对第七条第(五)、(六)、(七)项需要判后答疑的,按照信访工作管理规范及领导接访工作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对第七条第(九)项,承办
法官宣判时已判后答疑,但当事人仍有可能提起上诉的,案件承办
法官向庭长汇报,由庭长判后答疑;案件承办
法官为庭长的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判后答疑;案件承办
法官为分管领导的向院长汇报,由院长判后答疑。案件承办
法官在汇报后3个工作日内将确定的答疑人员、日期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同时填写《提级判后答疑表》,告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备案,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答疑。
在答疑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答疑情况、效果、信访风险等反馈诉讼服务中心,《提级判后答疑表》及答疑笔录交诉讼服务中心备存。
第十三条 判后答疑应当避免激化矛盾,主要针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结合具体案情,围绕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理由、裁判结果及诉讼程序等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四条 判后答疑应当在专门的场所进行并全程录音录像。音视频、答疑笔录等有关材料由诉讼服务中心统一留存。同时视案情、当事人等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随案归档保存。判后答疑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在场,如遇突发状况,执勤司法警察应当及时给予支持协助。
第十五条 审管办根据诉讼服务中心建立的判后答疑工作台账定期对判后答疑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通报,并纳入部门和个人目标考核。
第十六条 答疑过程中,发现原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复查建议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答疑相关情况及时向诉讼服务中心反馈。
在答疑过程中,发现有非正常信访苗头的,应当视情况及时通告诉讼服务中心,及时做好控防稳定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追责机制。对违反判后答疑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答疑责任人和部门,由督察室和机关纪委进行督导,并视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执行案件需要答疑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法院工作要求等变化的,本实施细则按照新规定和新要求调整。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1年4月27日印
贡井区人民法院判后答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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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井区人民法院提级判后答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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