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A、某B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4372号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A。
再审申请...
某A、某B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4372号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A。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B。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政府。
一审第三人:某C。
再审申请人某A、某B因诉被申请人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行终59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A、某B以某C的涉案用地行为属于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对涉案违法房屋进行拆除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于违法占地修建建筑物的,适用限期拆除的条件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一审、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看,第三人某C违法建筑占用的土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故沭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没收违法建筑、而未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某A、某B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A、某B的再审申请。
二O二O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