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A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动物园派出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2)京02行终95号
案由:行政
上诉人(一审原告)某A。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动物园派出所。
上诉人某A因诉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动物园派出所(以下简称动物园派出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所作(2021)京0102行初84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某A向一审法院诉称:2015年10月26日,某A因故再次进京在北京北站被县领导指派的截访人员杨金奎等六人强行截住,某A坚持不同意跟他们走,双方厮打在一起,某A受伤并被强行带回克山县。2019年10月25日,某A以杨金奎等六人非法绑架、拘禁、限制其人身自由八天等事实为由,向动物园派出所报案,动物园派出所压案一年多不处理。后经某A催促,动物园派出所受理并于2021年1月23日通知某A决定不予处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6月13日撤销了上述不予处罚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处理。动物园派出所重新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违反程序法,性质及适用法律错误,结论明显与事实不符。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动物园派出所下发的京公西(动)行终止决字[2021]50000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决定),责令动物园派出所继续履行法定职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已经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某A自认因上访被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带回,其报警事项实质指向为其原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依法进行社会管理的职责,其在依法执行职务过程中是否存在因故意或过失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侵害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围,故某A的报警事项依法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责,被诉决定对某A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法裁定驳回某A的起诉。如某A认为原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存在侵权行为,应以相应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赔偿诉讼。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某A的起诉。
某A不服一审裁定,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澄清某A进京上访的原因是辨别是非的关键,是法院裁判的基础,某A起诉事实客观真实,证据确实充分,某A到北京信访反映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地政府人员违法截访,某A被接回当地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动物园派出所接警后应依法立案,并妥善处理,动物园派出所未履行法定职责等理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或依法判改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上诉费用由动物园派出所承担。
经审理查明,某A曾向原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西直门外大街派出所报警,自述其于2015年10月26日12时左右坐火车到北京北站准备去上访,但在北京北站广场被老家克山县工作人员拦住并带回克山县。原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西直门外大街派出所于2020年12月10日予以受理。经调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展览路派出所(动物园派出所表示2021年1月因内部机构调整原因,原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西直门外大街派出所公务当时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展览路派出所承办)于2021年1月23日作出京公西(展)不罚决字[2021]5000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某A不服,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西政法复﹝2021﹞第8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京公西(展)不罚决字[2021]5000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仅对某A的报案内容予以描述,未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属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上述京公西(展)不罚决字[2021]5000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展览路派出所于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对某A的报案重新作出处理。动物园派出所(动物园派出所表示2021年2月因内部机构调整原因,原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西直门外大街派出所公务调整至动物园派出所承办)于2021年7月14日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作出被诉决定。某A不服,提起本次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责范围。本案中,某A报警称其被人拘禁、绑架、殴打,经查,其报警事项为原籍政府工作人员接访行为,某A报警实质系要求对原籍政府工作人员的接访行为予以调查处理,上述事项依法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责,故某A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对其起诉应予驳回。如某A认为原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存在侵权行为,应以相应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赔偿诉讼。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某A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某A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