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省级律师协会登记管理问题的复函(民办函〔2002〕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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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闲庭信步时间:2024-08-07 12:46:38 阅读:220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省级律师协会登记管理问题的复函 民办函〔2002〕199号 云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省级律师协会登记管理问题的请示》(云民函〔2002〕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省级律师协会的登记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中...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省级律师协会登记管理问题的复函
民办函〔2002〕199号
云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省级律师协会登记管理问题的请示》(云民函〔2002〕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省级律师协会的登记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章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因此,各级律师协会均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到民政部门备案,接受登记管理。
  二、目前,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团体中,不包括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各地方律师协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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