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行和解中,申请执行人要警惕被执行人“欺骗性”和解。所谓“欺骗性”和解就是指被执行人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执行后,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又同意和申请人采取另外一种协商还款方案的和解形式。然而这种协商还款往往是具有其他欺骗性目的,被执行人其实是想通过执行和解骗取申请人的信任,以求解除“限高”或者“失信名单”,或者是为了避免被司法拘留而作出的一种积极配合法院执行的“虚假姿态”。因此,被执行人内心深处是没有要切实履行债务的真实想法,一切都是释放虚假“烟雾弹”。申请人需要特别小心,和解可以,延缓执行可以,但是要求对方提供“人保”或“物保”,否则宁愿不达成任何协议。同时,在被执行人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前,一定不要同意解除对他的任何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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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印发司规〔2024〕1号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办法》《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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