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是以经营者或经营者家庭责任财产作为债务担保的商事主体。在个体工商户经营期间一旦形成债务,其责任主体便已确定,相应责任财产范围也已确定。当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者变更时,原经营者的债务与变更后的经营者并无实质关联。故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者变更前的债务,应当由原经营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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