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系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而制定,而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实体审理,以实现实质公平为目标,目前多参照上述规定进行裁判。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属于较为典型的形式判断规则,执行异议之诉的实体裁判标准应为是否用于家庭基本居住生活...

发布于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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