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为完成学习任务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在校学生为勤工俭学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双方构成劳务关系。[参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津高法〔2017〕246号)]

发布于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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