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地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北京等,如无对用人单位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等特别提示,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已经在实际履行地点工作的,视为双方确定具体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不得仅以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北京为由,无正当理由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仍应对工作地点的变更进行合理...

发布于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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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有三: 一是双方具有竞争关系;二是商品名称具有一定影响; 三是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发布于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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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具体包含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层含义:其一,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其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从行为和结果双重含义上来界定举证责任的内涵,对于提高民事审判效率、推进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

发布于202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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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视为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但存在被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的风险。

发布于202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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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已废止)意见精神,劳动者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年限、缴纳数额不足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发布于2023-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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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发布于2022-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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